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法治建设 >> 正文

【以案释法】冒用虚假身份骗取结婚登记,应向法院起诉予以撤销

2020年12月25日 10:17  点击:[]

1996年,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胡某(男)为尽快与赵某(女)结婚,在征得其哥哥胡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胡某某的身份证、户口登记册,以胡某某的名义与赵某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后胡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时,认为胡某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要求民政部门撤销该结婚登记。  

【以案释法】本案中,胡某冒用他人身份证和户口册办理结婚登记,加之二人形象极为相似,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是查验其真实性的手段和技术,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提供虚假信息的当事人承担,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婚姻登记,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民政部门无权撤销合法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予以撤销。

上一篇:【以案释法】养父遗体火化一年未下葬,...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关闭

主办:保山市民政局    运行管理:保山市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电话:0875-2160163
地址:保山市隆阳区海棠路东段 滇公网安备:53050202000081  网站标识码:5305000009  滇ICP备12002983-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