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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2021年02月04日 10:11  点击:[]

施甸县张某(男)和汪某(女),于2015年3月17日,到施甸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并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载明: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张某于离婚当日一次性支付给汪某生活补助费人民币40000元。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五、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的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上述协议内容,于当日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就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在离婚协议书生效且张某已履行给付义务后,汪某认为,张某给付的40000元补助金额过少,多次到民政部门要求张某增加给付金额。经查实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告知汪某,二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在汪某不能阅读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认真细致地为汪某宣读讲解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且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若无异议,即可签署。该协议书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若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协议书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案释法】法条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认真履行;(2)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如有变更或撤销的意见,双方不能重新达成合意时,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必须在协议签订后的一年内提起,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3)提起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会遭到法院的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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