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 (办理事项) |
开具 部门 |
1 |
捡拾弃婴、儿童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
民政部门 |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2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8〕118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 |
民政部门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3 |
生父母有重特大疾病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8〕118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 |
民政部门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4 |
生父母重度残疾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8〕118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 |
民政部门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县级残疾人联合会 |
5 |
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8〕118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 |
民政部门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各级人民法院 |
6 |
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8〕118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 |
民政部门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7 |
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 |
民政部门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
1.华侨办理收养: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 2.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公证人证明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由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 4.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
8 |
职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 |
民政部门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
1.华侨办理收养: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 2.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公证人证明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由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 4.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
9 |
财产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 |
民政部门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
1.华侨办理收养: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 2.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公证人证明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由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 4.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
10 |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6号令) |
民政部门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
1.华侨办理收养: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 2.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公证人证明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由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 4.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
7 |
本人无配证明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限于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 |
民政部门 |
1.内地居民与华侨结婚登记 2.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结婚登记 3.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登记 |
1.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2.香港、澳门居民: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有关证明,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有关证明 3.台湾居民: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相关证明 |
8 |
无配偶证明(限于边民、外国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堆满>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民政部门 |
1.内地居民与边民结婚登记 2.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 |
1.边民: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或者由毗邻国边境地区与中国乡镇人民政府同级的政府出具 2.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包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
9 |
艾滋病感染儿童出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HIV抗体确认检测报告单,HIV抗体检测呈阳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3号) |
民政部门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
卫生疾控部门 |
10 |
个人征信记录 |
《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 |
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
申办投注站 |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地分支机构) |
11 |
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民政部门 |
财地居民结婚登记 |
服役部队 |
12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并盖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
民政部门 |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发 5.慈善组织认定6.社会组织年检(年报) |
业务主管单位 |
13 |
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 |
民政部门 |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3.基金会设立、变更登记 |
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本人所在单位 |
14 |
理事及监事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 |
《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 |
民政部门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2.基金会设立、变更登记 3.行业协会成立、变更登记 4.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理事会及理事、监事人员变动备案 |
监事及理事本人所在单位 |
15 |
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 |
民政部门 |
撤销婚姻 |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 |
16 |
死亡证明或失踪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甄别和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工作的通知》(云民福〔2017〕17号) |
民政部门 |
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2.烈士评定 3.遗体火化 |
1.公这行政主管部门 2.审判机关 3.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