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保山跑团”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和民政部《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之规定,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依法予以劝散,不得以“保山跑团”名义开展活动。
保山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0日